本报讯(孔晶晶 罗浩)原告王某、张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某与二原告系邻居。李某之子姜某因违反国家政策,被他人举报,受到罚款和降级处分。李某认为举报人是王某,为此,李某在其居住的家属院内大声辱骂举报之人,并到张某所在单位反映张某夫妇举报其子违反国家政策的问题。事后,李某仍然多次当众辱骂,以致王某与李某相互对骂,张某多次报警,派出所曾几次出警解决此事,在周围群众中产生较大影响。

近日,罗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的辱骂行为,给原告张某、王某的名誉在周围群众中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构成名誉侵权的要件,故原告张某、王某要求被告李某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李某停止侵害原告王某、张某名誉权的行为,并以书面声明的方式公开向原告王某、张某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