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段祖号)2015年9月7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客拉人时,撞上前方卢某骑行的两轮电动车尾部,电动三轮车失控后继续前行,又撞上前方行走的被害人胡某,致两车受损及胡某受伤。随后,宋某将胡某送往医院,但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宋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胡某无责任。胡某死亡后,宋某又随同胡某的亲属一起将胡某的尸体送回胡某家中,并在其家中等候处理。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宋某到光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光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宋某积极抢救伤者并等候处理,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以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