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段祖号)2014年3月中旬,被告人王某与妻子刘某甲经人介绍以136000元的价格从假币贩子手中购买假币200余万元,运回自己家中并藏匿于卧室内。3月21日早上8时许,王某将假币转移到妻子刘某甲的姐姐刘某乙家。王某从刘某乙家出来后,被蹲守的民警抓获,民警从刘某乙家中查获了假币,并当场将刘某甲、刘某乙抓获。经清点和鉴定,该批假币面额为2030000元。
光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购买、运输假币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而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明知王某购买的假币系犯罪所得并予以窝藏、转移,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遂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同时没收相关的作案工具;以刘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以刘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