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银 余冬梅 扶晓慧

“多亏了陈检察长的释法,让咱迅速拿到了国家赔偿款,洗刷了污点,证明了清白。”2016年3月的一天,岑某来到新县检察院控申大厅激动地说道。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6年1月26日上午,新县检察院检察长陈军在控申大厅接访时,神情极为沮丧的岑某突然来访,据岑某反映,2010年,李某在新县城关购买了一块土地想搞房地产开发,但旁边有个山包影响开发,李某想将此山包征过来一起开发,由于办理征地手续很难,一年多过去了,李某的房地产项目也未开工,损失严重,其间,李某一直不停寻找能够帮助其办理征地手续的“贵人”。2012年年初,经过陈某、崔某介绍,岑某认识了李某,并告知可以协助李某办理征地相关手续,岑某先后4次从李某处共拿取现金4万元跑关系。因种种原因,办理征地手续进展不顺,钱已经花完了,李某多次要求岑某退回其4万元钱无果,一气之下李某便到公安机关报了案。2012年7月13日,公安机关以岑某涉嫌诈骗犯罪为由将其拘留。报捕后,新县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了存疑不捕的决定,后公安机关将岑某释放,但此后该案一直无进一步诉讼程序和处理结果。

陈军在认真听取岑某的诉求后,指出根据最新修订的《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二项,“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可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陈军的精准释法,岑某按法定程序到公安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并顺利拿到了赔偿款。据悉,该案是新县首起依照“两高”最新出台的“疑罪从挂”司法解释办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理念,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