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翔 马童)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这也是中国制订的首部《慈善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3月28日,关于《慈善法》将对中国慈善事业产生的影响,记者在关注相关舆论热点的同时,走访了市民政局福利慈善科。结合我市情况,该局工作人员为我们做了首部《慈善法》的民政解读。
“《慈善法》的意义首先在于我国慈善事业迈入了法制化轨道。”市民政局福利慈善科科长胡艳说,“尤其明确了民政部门为慈善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并对如何监管慈善活动有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每年9月5日确定为‘中华慈善日’。”
胡艳随后介绍了民政部对《慈善法》的解读。国家对慈善活动有积极的鼓励政策,比如慈善活动用地,企业做慈善捐赠超过法律规定限额后享受税费优惠等。在这部法律的规范下,做好事将不再“吃亏”,如企业超额的捐赠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慈善组织成为慈善活动的主体,它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在放宽准入的同时,加强了慈善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有针对性地规避了慈善组织自律机制不健全、资金募集和使用不透明、少数组织有商业化、营利化倾向的弊端。
《慈善法》高度重视慈善活动的信息公开工作,有较为全面的“一个制度、一个平台、三类公开、两项告知”等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接受捐赠、管理善款都有了法定程序和规范,个人随意公开募捐将被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捐赠也将成为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