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段祖号)原告郑某家位于肖某家的菜园西边。2015年10月9日,被告肖某想把自家菜园里的几棵树锯倒,便雇请了被告张某等三人一起帮忙。上午9时左右,张某开始锯树,肖某把绳子系在树上,拉倒被锯的树木,两个人一起锯倒了四、五棵树。在肖某准备把绳子系在一棵槐树上时,张某独自去锯另一棵椿树,当时刚好郑某站在离这棵椿树不远的一棵小树旁边,椿树被锯倒后砸向了郑某头部,郑某当场被砸晕。因伤情严重,郑某住院进行了治疗。经鉴定,郑某构成八级伤残。

光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肖某雇请张某锯树,二人形成雇佣关系,应对郑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郑某自身没有尽到防范和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可以适当减轻肖某与张某的责任。由于肖某雇佣的另外两人不是本案的侵权人,对本案不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肖某与张某连带赔偿郑某各项经济损失118370.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