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靳志华 余杰)近年来,息县检察院实行“364”工作机制,即采取三种方式,监督六种情形,建立四项机制,强化民事调解案件的监督,取得了良好成效。

采取三种方式,破解案件线索发现难问题。该院实行案件移送会商方式,加强与县公安、法院、纪委等职能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形成情报互通、线索移送、结果反馈的良好协作机制。实行部门联席会议方式,研究当前民事调解案件检察监督的线索及办理情况。实行网络信息浏览方式,要求民行部门干警通过微博、微信,每周对县法院裁判文书网络进行一次浏览,筛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案件的调解书,主动发现案件线索。

监督六种情形,明确监督范围和方式。该院将以下六种情形案件作为监督对象: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案件;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调解案件;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案件;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案件;当事人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案件,由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申请抗诉;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违反法律的案件,当事人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以及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违反法律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当事人上诉后,对上诉结果不服的,按申请检察监督的程序进行。

构建四项机制,确保调解监督案件办理效果。该院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案件进入审查环节后,交由主办检察官办理,主办检察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查证和甄别,对审查终结报告的准确性负责,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实行调查核实制度,对2015年办理的6件调解监督案件,全部启动调查核实程序,调阅法院审判卷宗12册,询问相关人员13人次,形成调查笔录10余份,收集相关证据材料8份。实行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审查后的案件先由科室集体讨论,经民行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检察长批准。实行外部联络机制,坚持向当地党委、县人大汇报,反馈监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