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段祖号)小李到信阳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光山县分公司本想买些商品,不料被一位女顾客误认为是前天窃走自己钱包的小偷。于是该女顾客立即向超市工作人员报告,超市工作人员初步了解情况后告知该女顾客如果确定小李是嫌疑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女顾客报警后,公安人员到超市将小李带到超市监控室查看监控录像,由于录像不清晰,便将小李带回派出所问话。小李认为超市无缘无故将自己当成盗窃嫌疑人,使自己颜面受损,人格权受到侵犯,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超市公开赔礼道歉,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光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该案处理过程中,超市未对小李实施侮辱、诽谤、搜身、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行为,对于突发事件超市建议顾客报警由公安机关处置,实属正常。即使小李人格权受到损害,也不应由超市承担责任,小李可择其他途径解决,故判决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