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段祖号)近日,光山县法院审结一起致伤赔偿案。原告吕某与丈夫常年在光山县孙铁铺镇某街道露天经营早点生意。2014年6月5日上午,被告吴某驾驶三轮电瓶车到原告的早餐摊点购买油条,下车后,因采取措施不当,三轮电瓶车继续向前行驶,直接冲向了吕某炸油条的油锅及炉子,将油锅及支撑油锅的炉子撞倒,热油泼向了正在炸油条的吕某,导致吕某的左手及双下肢烫伤。事发后,吕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吕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光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驾驶三轮电瓶车采取措施不当,将吕某炸油条的油锅撞翻,致热油将吕某身体烫伤,侵害了吕某的身体健康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吕某在路边露天经营早点生意,对炸油条的油锅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吴某的侵权责任。综合本案的事实、双方过错的程度,遂判处被告吴某赔偿原告吕某各项经济损失175326.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