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一,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是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2.参加工伤保险有什么好处?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各项生活保障待遇等,生活保障待遇包括一次性待遇和长期待遇,从而解决职工工伤后的医疗救治和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

3.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个人需要缴费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4.务工人员怎样参加工伤保险?

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两种形式,一是以用人单位为主体参加工伤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招录的有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他职工一样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二是针对建筑行业,由于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2014年12月29日,人社部、住建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包括农民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5.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6.工伤认定申请应向哪个部门提出?

职工在工作期间受伤后,参保单位应在24小时内电话告知参保地人社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死亡、重特大事故必须12小时内快报,3日内填报《信阳市工伤保险伤(亡)事故快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参保地人社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在30日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7.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待遇和工亡待遇。

8.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9.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将受到怎样的法律惩处?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