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段祖号)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湖北省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4年8月6日至2014年10月5日,吴某某与同伙驾车流窜至沪陕高速光山服务区及罗山服务区、沪蓉高速公路长岭关服务区及古碑服务区、大广高速公路槐店服务区东及泗店服务区等地,采取砸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作案十起,犯罪金额54400元;2014年8月18日与2014年9月27日,吴某某与同伙驾车窜至信阳市工业城时,采取砸车窗玻璃的方式,抢夺作案两起,犯罪金额为10800元。后被光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并因涉嫌盗窃被逮捕。

光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既构成抢夺罪亦构成盗窃罪。遂以被告人吴某某犯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