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金奇)日前,浉河区法院出台《参考案例适用备案制度》,该制度详细规定了参考性案例适用备案办法。

该制度明确规定,适用参考性案例及其裁判规则时,对相关案例及其裁判规则均不能作为裁判依据直接引用,但可以在裁判说理部分引述。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对类似案件或相同法律问题作出不同于参考性案例及其裁判规则的裁判,应提出书面意见,报经审委会讨论,并将处理结果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以参考性案例及其裁判规则支持其诉求的,法院应当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对是否参照说明理由。参考性案例一律在浉河区法院互联网站公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