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余丽娟)日前,新县法院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该案与以往类似案件不同的是,被告人张某收购的犯罪所得竟是来源于某同城网。

刘某(不负刑事责任)和方某(另案处理)于2015年8月1日在某小区楼道窃得殷某的一辆摩托车后,二人将该摩托车图片上传到某同城网上,公开发出销售要约。8月9日,被告人张某登录某同城网看到该车信息,遂与刘某取得联系。交谈中发现,二人不仅同城,还是同县老乡。8月12日,刘某、方某二人主动将该摩托车骑到张某的单位展示给张某看。据刘某介绍,这辆摩托车是几个月前花10000多元买的,前一阵他骑车摔了一跤,车漆蹭掉了一点,不想要了,想以5000元的价格卖出。虽然陪同张某一起看车的工友不置可否,刘某也不能提供任何发票或证件,但张某还是被摩托车的时尚外观和价格诱惑住了。经过一番议价,张某最终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车鉴定价值6334元),并将该车更改为红色车身后自己使用。

该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坦白认罪,主观恶性较小,对其单处罚金刑以示惩戒。目前,涉案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殷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