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记者 王 茜)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京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认为,此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了“疑罪从挂”案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刘合华认为,司法解释明确了特定情形下疑罪从挂案件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具体而言,当国家机关对公民的人身羁押或者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虽未解除、撤销强制措施,但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以及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国家机关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解冻的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获得权利救济。

“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不仅保障了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能充分发挥刑事赔偿制度的倒逼功能,将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刘合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