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孔晶晶)2014年8月1日夜,受害人骑电动车沿某县道向其家方向行驶,行驶至其家附近某县道的一拐弯处,不幸掉进其右边一坑中摔伤,村民发现后报警,派出所及时出警并将受害人送至医院治疗,经治疗一段时间后其不幸身亡。受害人出事地点为临近公路侧边的一深坑,事故发生前路边长满杂草,该坑向路另一边有一排水沟,事故发生后,该坑被填平。

1月4日,罗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受害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地点距其家较近,周边路况应熟知,且在拐弯处,时间为夜晚,其应更加注意行驶安全。故对其受伤死亡后果应负主要责任。依照规定,罗山县交通局应为本县县道管理的主体。受害人出事处属被告管理范围,故对受害者受伤、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受害人承担70%责任,县交通局承担30%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