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对检察工作,尤其是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刑事案件的审查把关,发挥好诉前主导作用,确保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要达到以上要求,务必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树立现代司法理念,转变思维方式。

多年来司法实践中的思维方式实质上是一种以侦查为中心的办案思维,其特点是重打击轻保护,重配合轻监督,立案后多强调的是消化处理,不管是审查逮捕、还是审查起诉,都主要强调的是相互配合,提高打击刑事犯罪的社会效果,而忽视有关公平正义的要求,对相关涉案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不到位。不管是从近年来媒体曝光的冤假错案来看,还是检察机关自查自纠中发现的瑕疵案件来看,问题的症结都是因为办案人受这一错误思维影响。因此,务必把思维方式转变到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上来。在司法理念上,坚持打击犯罪与尊重和保护人群并重;在工作方法上,正确理解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坚持配合中有监督,在监督中有配合,实现案件处理结果实体公正,程序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二、发挥好诉前主导作用,转变证据审查运用方式。

以审判为中心重点强调的是证据的合法收集和运用证据指控犯罪,从源头上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传统方式以侦查部门为取证主导的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检察机关加强对侦查的引导显得尤其重要。对检察机关来说,审查逮捕是刑事案件诉讼的“进口”,审查起诉是“出口”,办案人员要依法把好这两道“关口”,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错误批捕、“带病”起诉、进入审判程序。

关口前移,主要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在引导侦查上下功夫。在具体工作中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对侦查机关的信息掌握。检察机关要与侦查机关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查询制度,对侦查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立案、破案、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信息要做全面的掌握,从源头上掌握刑事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二是完善提前介入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应该明确检察机关介入侦查机关的案件类型、时机、程序、标准。三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解决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与侦查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两机关的主要领导、分管业务的领导和各业务管理、办理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互相通报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探讨解决方案,共同解决执法办案中的疑难复杂问题。

加强证据的审查运用。第一要保证证据的客观全面。刑事案件客观性证据作为诉讼证明的基础,对案件的主要事实有绝对排他性的证明力,能够鉴别其他证据的证明力,能够指导审查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判断案件事实。因此,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要彻底改变过去那种过于依赖言词证据的做法,引导侦查机关将证据的收集、固定向侧重客观性证据转变。第二要排除非法证据。对与事物客观发展规律、诉讼规律相违背,存在非法证据嫌疑的证据,要主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相关案件当事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要认真甄别,必要时展开调查或是要求侦查机关说明情况。对于存在的瑕疵证据,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要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第三要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一是对构成证据体系的每个证据都要查证属实,保证所有证据的真实性。二是案件事实的每个情节都得有充足的证据进行证明。三是所运用的证据与所证明的事实不能存在冲突,要保持协调一致。四是根据证据体系证明的事实要唯一性,应排除合理的怀疑。

三、提高出庭公诉水平,转变指控犯罪策略。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庭审是整个审判活动的关键环节,事实查明在庭审,证据采信在庭审,裁判结论形成在庭审。要转变把庭审只当作是司法程序的一道流水线的错误认识,要做到庭前认真准备,庭上说理充分,通过讲事实、展证据、摆道理说服法官、律师和当事人,而不是凭着自己公诉人的优势地位压服他们,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提高出庭工作水平,提高指控犯罪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这就要求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和加强当庭举证、质证、指控犯罪的能力。

庭前准备工作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准备。一是全面掌握案件情况。要在全面掌握案情和证据基础上,深入研究与案件有关的法律、审判及案件所涉及的专业知识,拟定讯(询)问计划、举证、质证方案和答辩提纲和策略。二是全面审查、复核、完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明犯罪的证据体系,关于证据体系如何形成此项前文已述。三是要运用好庭前会议,要通过庭前会议准确了解案件的焦点所在,从律师和相关诉讼参与人的意见中掌握对方的真实思想动态,做好庭审的预案工作。

加强当庭举证、质证、指控犯罪的能力。在举证手段上,要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举证,如通过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增强法官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对证据客观性的感知。积极为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做好相关配套措施,提高言词证据、鉴定意见的可信度。在质证上要学会询问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及讯问被告人的策略和技巧,把握主动权。要学会交叉询问、讯问的技巧,注重司法逻辑,从事实和理论双重角度说服法官、律师、被告人。

(作者系新县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