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周丽)近日,商城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2014年12月20日,被告人曹某驾驶小型面包车行至商城县鲇鱼山乡新华村路段时,将同向步行的赵某和郝某撞倒,致赵某当场死亡,郝某受伤。经商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曹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商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力、遇情况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商城县法院以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

截至2015年11月,商城县法院交通肇事罪收案36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收案190件,结案150件,诉讼标的金额达180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