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 莹 方志淮)6月3日8时许,郭某窜至潢川县一居民家,通过防盗窗进入居民家后,翻动屋内的衣柜、床头柜和装照片的盒子但未找到贵重物品。随后郭某在失主家洗澡并躺在客厅沙发上睡觉,被失主的亲属发现后报警,郭某被赶到现场的潢川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查,6月1日,郭某窜至潢川县一施工工地工人宿舍内,盗走徐某的OPPO手机一部,价值1829元。
潢川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归案后,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