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65岁的王大娘因患有严重的精神病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其独生子李某是她的唯一监护人。但是李某却不好好照顾其母亲,致使王大娘无法得到医治,甚至缺衣少食、长时间流落街头无人照顾。无奈之下,王大娘所在的村委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李某的监护权,指定村委会为监护人。法院作出的判决支持了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此后,虽经村委会多次要求,李某一直拒绝承担王大娘的赡养费用,理由是其监护权被撤销后,他与王大娘之间便没有了任何关系,一切义务及费用都应当由新的监护人村委会承担。请问这个说法对吗?

读者:李桂枝

李桂枝读者:

李某的观点是错误的,其必须对王大娘承担赡养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通过对比可以发现,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并不包含生活供养,也即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并不必然对被监护人负有赡养义务。而具有赡养义务的人则必须承担经济上的供养责任,如提供生活用品、支付抚养费用等等。

另一方面,撤销被监护权并不等于取消了赡养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5条也指出:“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一种基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因此,本案中,李某不能以自己没有监护权为由拒绝赡养母亲。

孔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