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俊)今年春节过后,在罗山县城关镇,陈某先后偷走三辆自行车,价值人民币659元。5月5日,在楠杆镇邮局门前,陈某将被害人甘某放在电动三轮车上的一部粉红色OPPO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83元。6月10日,在罗山县城关镇一美发店门前,陈某偷走被害人刘某的一辆“奇蕾”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95元。另查明,经司法鉴定,陈某在作案时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

11月11日,罗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