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陈家永 高海硕)5月27日,汪某驾驶摩托车载着汪某某与吴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汪某、汪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汪某某因伤情严重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成因系汪某、吴某不安全驾驶造成,二人负同等责任,汪某某无责任。吴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吴某未及时年检为由而拒绝理赔。
新县法院泗店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此次交通事故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的原因是汪某、吴某不安全驾驶造成,吴某的车辆未办理年检仅仅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事故的发生与车辆是否年检没有必然联系,保险公司不能免除保险责任;且车辆未年检保险公司不理赔属于免责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就该免责条款进行明确告知,保险公司若未能证明其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则该条款也不产生效力。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8035.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