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宇第03524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熊全刚与被告信阳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被告信阳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瑞祥花园5号楼的1-2层商铺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查封期限为2015年11月4日至2017年11月3日。在此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对该查封房屋进行转让、抵押,否则转让、抵押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