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孔晶晶)原告王财富共育有三子二女,现均已成家。因其年老体弱多病,自2003年至今,跟随其三子王旺一起生活,其间,其大儿子和二儿子均未对其尽赡养义务。2014年,王财富在其三子王旺家中不慎摔倒,住院治疗9天,共花费医疗费18000元。在王财富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大儿子和二儿子未支付医疗费用,也未到医院探望、护理。
10月13日,罗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年老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理由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未起诉三子及两个女儿,但依法其五个子女均负有赡养原告的法定义务。遂依法判决王财富的两个儿子分别每月给付其赡养费和医疗费205元。(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