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鄢有生)6月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同朋友柳某等人酒后在路途中遇见受害人刘某,这时柳某骂了一句,刘某以为是骂他,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此后,王某伙同柳某对受害人刘某进行殴打,后又对赶来劝架的受害人刘某妻子进行殴打,致刘某鼻中隔骨折、右侧第5、6肋骨各骨折一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致被害人刘某妻子头部外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王某亲属赔偿受害人刘某及其妻子经济损失130000元。

11月2日,平桥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