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胜
2015年1月至9月,陈某某等5名外来农民工在金星集团信阳啤酒有限公司务工,但该公司一直拖欠陈某某等5人工资未付。此纠纷先后经劳动仲裁,又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金星集团信阳啤酒有限公司应支付陈某某等5名原告工资款共计10万余元。
由于被告未履行判决义务,陈某某等5名原告多次向潢川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立案后,执行人员依法下发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同时向被执行单位释法明理,督促该公司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是,被执行单位置法律威严于不顾,仍拒不履行。
该院执行人员望着农民工兄弟一双双渴望的眼神,倍感责任重大,加班加点地在外围对被执行单位的财产情况展开调查。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查询到被执行单位在银行有一笔20余万元的存款,执行人员经报请院领导批准,依法对该账户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扣划,并对被执行单位拒不履行的行为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法官真是农民工的保护神啊!”这5名申请人在领取执行款时感动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