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俊)本是叔侄关系,叔叔却以帮助找人协调案件为由,先后骗取侄子12万元用于挥霍。10月23日,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系远房叔侄。2012年上半年至2013年上半年,张某甲以帮助张某乙找人协调交通事故案件为由,先后多次骗取张某乙人民币12万元,后张某乙多次找张某甲追要无果。案发后,张某甲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将上述款项退还给张某乙,张某乙表示对张某甲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予从轻处罚;经有关部门调查评估,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合前述情节,对张某甲适用缓刑有利于对其教育改造,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