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邹昕)日前,商城县人民法院审结首例电动车交通事故保险案。
2015年7月24日,周某驾驶电动四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商城县崇福大道丽红超市路段超车时,与蒋某驾驶的摩托车碰撞,致蒋某及摩托车乘坐人张某受伤。该事故经县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主要责任,蒋某负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周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在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非机动车综合保险。纠纷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蒋某、张某一纸诉状将周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8951.4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县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划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酌定周某负60%民事责任,蒋某负40%民事责任。原告合理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按非机动车保险条款约定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当由被告周某按责任比例赔偿。据此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4479.70元,被告周某赔偿二原告医疗费400元。承办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电动车后勿忘投保,投保可降低出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