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 俊)2014年11月,王甲、王乙经过事先预谋,来到罗山县高店乡吕某承包的藕塘边,乘藕塘边活动板房内无人之际,盗出四个水泵。次日夜晚,两人又将吕某放置在水井旁边长100米的水带剪断盗走。几日后,王甲又来到吕某承包的藕塘边,盗走了两个水泵。经鉴定,其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274元。不久,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另查明,王甲、王乙因犯盗窃罪,2012年11月19日被罗山县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罗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甲、王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被告人王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