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尹思泉)近日,潢川县检察院与县教体局联合出台《潢川县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明确了社会观护工作的适用对象。该《细则》明确了观护适用对象,适用对象为符合无逮捕必要,但因缺失家庭监护条件适用不捕存在一定限制和在审查起诉阶段,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情节轻微的涉罪未成年人。

明确了社会观护机构的设置。该《细则》规定,在县教体局设置学校教育观护总站,以所属学校为单位设立观护点,观护点负责人由所属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

明确了社会观护工作的启动程序。该《细则》规定,在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拟作出观护决定前,应将观护的主要内容及法律后果告知涉罪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听取其意见,对自愿接受观护的涉罪未成年人,根据其犯罪事实、危害后果、认罪态度、人身危险性等情况,确定3个月至6个月的观护期。观护点应当在检察院作出帮教考察决定后3日内建立帮教考察小组,小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

明确了社会观护工作的内容。该《细则》规定,帮教考察小组应根据帮教对象的具体特点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日常管理和动态监督,帮助其解决学习、工作、生活中的相关问题。

明确了社会观护效果的运用。该《细则》规定,在帮教考察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帮教考察小组负责人应当召集小组成员共同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评析,出具帮教考察意见,检察机关根据帮教考察意见对被观护的涉罪未成年人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