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董霞)家住罗山县城关镇某村的无业青年甘军,因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于2007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今年2月20日13时许,在罗山县龙山乡某村组邓海家门口,甘军因琐事与邓海等人发生纠纷,后引起厮打,致邓海腰椎受伤。经鉴定邓海损伤属轻伤二级。在诉讼中,甘军和邓海达成调解协议,甘军一次性赔偿邓海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邓海对甘军表示谅解。

罗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甘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又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