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东 超 王 玉)自201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以来,光山县检察院严格执行该规定,对该退还给本人或单位的案外款物一律退还。
该院依据工作规定,制作了自侦案件从立案侦查、扣押国、冻结手续的办理和移交,到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结束,再到收缴的赃款进入国库等流程,对自侦案件的各个办理环节进行网上监控,其扣押、冻结涉案款物上缴国库多少,退还当事人多少,均填写得清楚明白。截至目前,该院共退还当事人涉案外款物100余万元,退还涉案当事人单位并建议其单位作为违规款物200余万元,追缴涉案款物3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