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杨永山 方志淮)宋某与丈夫陈某于1982年结婚,两年后生育一子,陈某于1997年去世。1990年,宋某一家以丈夫陈某的名义向潢川县政府申请了位于潢川县城关爱国村的宅基地一处,该宅基地紧邻被告宋某某的宅基地西边。潢川县政府于同年向陈某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陈某去世后,宋某及其子也未向村民组申请过其他宅基地。该宅基地后被宋某某栽种了杨树,宋某及其子要求宋某某将杨树移走,在宅基地上建房时遭拒,遂诉至法院。
潢川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虽然二原告出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系原告宋某的丈夫陈某的名字,但二原告系陈某的家庭成员,故在陈某去世后二原告可对该宅基地继续进行使用。被告未经二原告许可,侵占原告宅基地种植林木的行为是错误的,遂判决非法侵害宅基地使用权的被告宋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恢复原状并返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