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信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赵君峰辞去信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信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2015年9月2日信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