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姚广义
编者按: 8月3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修订的第一部关于党内监督的规则,是党内监督的利器。市委对学习好贯彻好《巡视工作条例》高度重视,要求各级党组织将其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市委巡察办已多次组织市委巡察干部进行了学习。为了帮助大家深入学习把握《巡视工作条例》新精神,本报从今日起推出一组关于《巡视工作条例》的解读文章。
新修订的《巡视工作条例》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不同的责任主体,责任被具体化,强化了问责条款,为构建巡视工作责任体系提供了制度支撑。巡视工作责任体系的核心是落实“两个责任”,重点是明确“三个责任人”。“两个责任”,是指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三个责任人”,是指党委书记是巡视工作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巡视组组长是落实巡视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落实责任,首先要抓责任主体。《巡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党委承担巡视工作主体责任,意味着党委既是领导主体,也是工作主体、推进主体。对巡视工作,党委要坚决负责,主要领导要带头尽责,班子成员要积极担责。党委“一把手”是巡视工作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党委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要配合“一把手”落实好巡视各项工作。
围绕党委的主体责任,《巡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党中央和同级党委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时组织巡视力量,认真抓好实施;及时解决巡视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组织领导巡视组深入了解问题,确保党委决策落地。
《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这样配置,既有利于突出巡视主业,始终专注“四个着力”,发现问题,也有利于纪委、组织部门的日常协作。
抓监督责任巡视组失职渎职要追责。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巡视组要拓展监督内容,切实加强对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把“关键在治、要害在严”落实到巡视检查“两个责任”中,通过巡视监督,面对面传导压力,督促被巡视党组织坚守责任担当,进一步强化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落实巡视监督责任,巡视组责无旁贷。《巡视工作条例》对巡视组失职、渎职的情况明确规定了追责条款: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的,以及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进行责任追究。
巡视工作成效关键体现在成果运用上。《巡视工作条例》对成果运用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