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孔晶晶)2014年6月,李某驾驶轿车与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陈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受伤后住院59天,支付医疗费用1.5万元。此时其正处于哺乳期,被迫停止母乳喂养。诉讼中陈某提供购奶粉发票4张,计2980元,自述该奶粉费系其住院期间和院外休养期间喂养孩子的费用。另外,其还提供期间支付保姆工资1万元整的证明。
7月28日,罗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对陈某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因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依法应首先在交强险各项限额内对原告予以赔付。原告仅住院期间不能母乳喂养婴儿,法院支持两个月的奶粉费支出,计1192元。在赔偿了原告的误工费后,原告再要求赔偿照顾婴儿的保姆工资费用属重复索赔,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2万元,奶粉费11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