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成传政)近日,新县县委印发了《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晰履责内容,对责任追究范围、情形、方式、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着力打造一条上下贯通、层层有责、有效追责的责任压力传导链条,有效促进“两个责任”落实。

履责标准规范化。《办法》对应履行“两个责任”的内容进行规范,摈弃过去“空对空”谈责任。《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和党委主要负责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明确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履行监督责任的内容,让履责有了规范标准。

追责情形清单化。《办法》把应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形具体细化,让追责情形一目了然,增强追责的操作性和针对性。《办法》具体规定了党委领导班子的12种追责情形,党委主要负责人的9种追责情形,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10种追责情形,纪委领导班子的11种追责情形,进一步明确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严防“两个责任”出现缺位、越位、错位的现象,让“两个责任”时刻成为套在党员领导干部身上的“紧箍咒”,防止落实“两个责任”棚架、流于形式。

追责方式具体化。《办法》对责任追究方式进行了严格规定,防止追责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增强追责的刚性约束。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对履行“两个责任”不力造成不良后果且不主动承担责任,并进行掩盖、袒护,对抗组织审查,或者推卸、转嫁责任的,要从重从严追责,不让应被追责者蒙混过关。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实行终身追责制,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不因工作岗位变动和退休等原因而免予追究,不让应被追责者侥幸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