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孙良军 王倩倩)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伪造DNA鉴定报告补录户口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付某、耿某某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刑科所实习生付某偶然结识了派出所协警耿某某,二人随即想到伪造虚假DNA鉴定报告谋财。耿某某向日常工作中接触的补录户口人员称,自己可以帮忙办理补录户口人员的DNA鉴定事宜,并向补录当事人每人收取1500元,由付某进行鉴定,提供DNA检验鉴定报告并分得好处费800元。付某离开刑科所后,仍利用在刑科所实习期间拷贝在自己电脑里的鉴定报告模板,通过网上购买的假印章,伪造《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检验报告》,继续与耿某某办理补录户口人员的DNA检验鉴定报告,二人收取当事人一定费用后进行分赃。2013年12月,浉河区卫生局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工作中发现鉴定文书异常后报案。经调取信阳市公安局吴家店派出所全部补录的户口档案,发现36份疑似伪造的检验报告,且经鉴定均属伪造。案发后,两名被告人亲属向公安机关退赔赃款85600元。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耿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制作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付某、耿某某尚能认罪、悔罪,案发后,二人亲属已退交赃款,可以从轻处罚,且两名被告人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两名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一般指多次或者大量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造成恶劣政治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