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制度,是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参照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模式,对多种经济所有制单位的从业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和未就业的人员提供档案管理和人事服务,使其享受相当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待遇的新型人事管理模式。

人才交流机构可以作为非国有单位的人事主管部门,接收在非国有单位工作的或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档案。

1.择业期内的毕业生。具有有效就业报到证的,作为人事档案管理;需要办理改签手续而未办理的,也可以接收,作为单纯档案进行管理。

2.以下类型的普招毕业生档案,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另行处理:

(1)超过择业期、就业报到证已失效的,未申领就业报到证的,作为单纯档案接收。

(2)就业报到证开往其他具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资格的国有单位的,档案一般应转入该单位。如该单位委托人才交流机构管理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也可以接收其档案并实行人事代理。

3.同时承担本地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职能的人才交流机构,接转档案时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1)接收择业期内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档案,可先作为临时存档,暂不办理正式存档和人事代理手续。

(2)毕业生在择业期内到非国有单位工作,或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应及时完善就业报到手续,并转为正式存档,实行人事代理。

(3)毕业生在择业期内到有人事档案管理资格的国有单位工作的,应及时办理相关就业报到手续并转递档案。

(4)超出择业期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由“临时档案”转为“单纯档案”。

4.毕业生择业期内需要改签的,可出具同意改签的证明,并转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