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东 超 富 强)今年以来,光山县检察院公诉科严格履行诉讼监督职能,依法提请刑事抗诉案件2件,均获得改判。

2014年3月至7月,光山县居民邬某多次伙同他人实施抢劫、抢夺、盗窃, 2015年1月17日,邬某被光山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抢夺罪单处罚金5000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该判决作出后,光山县检察院在审查刑事判决书中发现,被告人邬某在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尚未掌握的抢劫、盗窃行为,系自首,但在该判决书中未予以认定。该院遂以“原审被告人邬某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适用量刑畸重”为由,于2015年1月30日 依法提出抗诉。信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依法改判邬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3000元。

2015年2月9日,该院又提请抗诉一起强奸案,信阳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理由,对此案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