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余小东)今年5月,被告人梅某某被光山县公安局逮捕。经查,2012年6月,光山县马畈镇村民易某某(已判刑)盗窃一辆豪爵牌两轮摩托车后,将该车低价卖给林某(已判刑),因被告人梅某某与林某有亲戚关系,在明知该摩托车为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梅某某又介绍林某将该车低价转卖给林某某。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875元。2013年2月,易某某又盗窃一辆佛斯弟牌两轮摩托车后,将该车低价卖给林某,梅某某再次介绍林某将该车低价转卖给李某某(已判刑)。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500元。

光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梅某某明知他人持有犯罪所得财物,而介绍买卖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遂判处被告人梅某某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