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德利 郑苗苗

【案 情】

2014年6月28日,张某驾驶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信阳回商城,夜晚10时左右行至新县路段时,撞上在路边躺着的一名流浪汉,造成该流浪汉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未停止行车,径直离开现场。当天夜晚路人报案,公安机关根据道路交通监控锁定犯罪嫌疑人车辆,经核查为张某父亲所有,遂联系张某父亲,第二天夜晚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了两次讯问,两次供述的不同之处就是张某当天对自己驾车撞了人是否知情。

【审 理】

张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庭审中,被告人对之前自己承认撞了人因害怕而逃逸的供述予以否认。被告人律师一直辩称因被告人对发生交通事故不知情,故不构成逃逸。

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院的公诉意见,认定张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法官说法】

张某在驾车过程中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是无疑的。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法院认定张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理由如下:首先,据张某供认,当天夜晚其驾车开着远光灯,10时左右行至此路段时看见前方有障碍物,遂打左方向避让但没有避让过去,车子碾压了障碍物。第二天早上,张某查看了自己的车子。其次,据当天两名目击司机所述,其均看到了被害人在路面躺着,并均绕开了被害人。其中一名目击者看到了肇事车辆碾压了被害人,车子很明显地向左边歪了一下,之后肇事者未停车查看,径直开走了。再次,公安机关在肇事车辆上提取了血迹,经鉴定与被害人的DNA一致。最后,张某驾龄有7年之久,且日常工作就是跑运输,作为一名有着丰富驾驶经验的老司机,应当知道车子撞上障碍物应下车查看。而且庭审中在公诉人的讯问下,张某明显有紧张情绪。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张某为初犯、偶犯,之后在没有找到被害人家属的情况下,仍积极交付15万元赔偿金,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