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周艳萍 董新凤)为有效打击醉驾犯罪,告诫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近日,平桥区法院试用简易审理模式,集中审结了6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拘役刑期,并处罚金。
2015年1月17日夜,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羊山新区一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与朱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0.25mg/100ml,属醉酒状态。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4年12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持证驾驶小型轿车,驶到羊山新区一交叉路口时,与一辆中型半挂牵引车相撞,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98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没有减速慢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中型半挂牵引车车主夜间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对路面观察不够仔细,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其余几起案件被告人也分别具有不同程度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均被判处1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拘役刑期,并处罚金。
据悉,今年以来,该院共立案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53件,其中摩托车醉驾占65﹪以上,给社会稳定、个人安全及他人生命财产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该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好宽严尺度,切实履行审判职能,依法公正高效审理醉驾案件,有效震慑了犯罪,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官提醒:自醉酒驾驶入刑以来,法院审理醉驾案件每年呈上升趋势,根据《刑法》有关规定,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0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达到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一旦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将被处以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此外,醉酒驾驶摩托车案件呈高发趋势,摩托车属机动车,切勿认为醉驾摩托车不受《刑法》约束,醉酒驾驶摩托车同样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在此次集中宣判几起案件中,轻者造成财产损失,重者造成人身伤害。沉痛教训警示大家,醉驾害人害己,使无数家庭骨肉分离、天人永隔,让无尽幸福转瞬即逝、灰飞烟灭。因此,我们倡导“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争做文明驾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