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余小东)2014年4月28日22时许,朱某伙同邬某、代某某(已起诉)、余某某(在逃),以租车为名将出租车司机陈某某骗至等候地点,共劫取其现金2000余元及手机一部。进行上述犯罪时,朱某刚过完自己的十九岁生日。5月4日零时许,朱某伙同三人采用同样手段劫取出租车司机甘某某现金数十元。5月5日23时许,朱某伙同三人到新县城关黄河路某理发店窃取吴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150型摩托车一辆。经物价部门评估,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913元。
光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邬某因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代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