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法》规定,我国人民防空遵循“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长期准备,就是在和平时期能够居安思危,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人民防空建设。平时组织人民防空建设,做好人民防空各项准备,是战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和前提。和平时期,必须结合经济建设、城市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人民防空的各项准备。在长期准备的同时,还要根据当前军事斗争准备的需求,把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强主要战略方向、重点地区人民防空的主要工程建设,以满足人民防空战备的应急需要。

重点建设,就是在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前提下,区分轻重缓急,有重点、分层次地进行人民防空建设,体现了人民防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互相依赖关系,是和平时期统筹安排人民防空建设的客观要求。根据综合国力和国家安全利益需要,我国人民防空建设以城市特别是主要战略方向的城市为重点;城市又以人员防护和关系国计民生的经济目标防护为重点;主要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必须优先加强人民防空指挥体系、工程防护体系、专业队伍体系的建设,使其尽快适应未来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的需要。

平战结合,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平时准备要与战时需求相结合;二是战时防空要与平时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也就是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前提下,兼顾经济社会效益。这充分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防空建设,是我国人民防空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客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