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董 飞)2014年8月28日20时许,家住光山县城关的张某无证驾驶自家小货车将行人方某某撞伤,方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年9月2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离现场。其父张某某得知儿子肇事后,为使儿子逃避法律追究,到光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称系其驾车肇事。经光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系张某驾车肇事,张某于2014年9月2日到光山县公安交警队投案。

潢川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法规,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某作假证明包庇其子,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鉴于被告人张某能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75000元,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张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对被告人张某某以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