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 俊) 近日,在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命名2014年度省级文明单位和警告、撤销、恢复部分省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决定》中,罗山县法院再次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

近年来,该院坚持把创建文明单位与审判执行工作相结合,狠抓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文明法院等各项活动,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有效促进了审判执行工作与文明创建工作同步发展、良性互动,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