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又一次为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添力加油,这是继2012年国务院发文,2014年卫计委、人社部等五部门两次专门为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发文之后的第三份改革文件。在这份文件中,有很多政策是第一次提出:

一是提出设立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实施意见》中提出:各县(市)可组建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政府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的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医院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院长选聘、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

二是可以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权下放至县。在“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方面,明确前提是“保证医保基金可承受、总体上群众负担不增加”,要求“价格调整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相互衔接”,根据需要可将价格调整权限下放到县(市)。

三是首次提出人事招聘备案制。在“改革人事制度”方面,第一次提出,落实医院用人自主权。条件具备的地方新进人员可由医院根据有关规定和核定的人员总量公开招聘。

四是首次提出允许县级先行探索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实施意见》规定,根据医疗行业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技术难度大、责任担当重等特点,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制定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改革方案。在方案出台前,各县(市)可先行探索制定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合理确定医务人员收入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同时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的药品、检查、治疗等收入挂钩。

五是首次提出职称评定“淡化论文和外语要求”。《实施意见》要求,完善县级卫生人才职称评价标准,突出技能和服务质量考核,淡化论文和外语要求。县级公立医院负责内部考核,重点考核工作绩效,突出岗位职责履行、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成本控制、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情况,将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挂钩。

六是对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首次提出明确控制标准。要求加强医药费用监管控制,重点监控门诊和住院均次费用、医疗总费用、收支结构、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以及检查检验、自费药品、医用耗材等占医疗收入比例等情况。加强对医药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的诊疗行为监管。到2016年,实现县级公立医院门诊、住院患者人均费用和总收入增幅下降,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提升,自付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用比例下降。到2017年,县级公立医院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徐毓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