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的任务,依据战时防空袭斗争的客观情况和基本目的来确定,是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建设和斗争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的任务是“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根据国防需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和平时期人民防空的各项准备,必须以国防建设的需要为需要。坚决贯彻国家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以完善国防体系、增强国防实力为宗旨,以提高应付高技术空袭的能力为目的,按照国防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要求,科学安排,稳步推进。二是指战时的人民防空活动,必须以国家政治、外交、军事斗争的全局需要为需要。实施人民防空动员,组织城市人口疏散、掩蔽,加强对重要目标特别是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调整扩编专业队伍等,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进行战争的总体要求。

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主要是指:第一,群众自身采取的防护措施。通过接受人民防空教育、训练,了解防空的基本知识,熟悉防护的基本预案,掌握防护的基本方法,学会自救互救的基本技能,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第二,政府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的集体防护措施。主要是按照人民防空要求,搞好平时建设,加强战时防护。如:建立完善的指挥、通信和报警系统,及时发放警报,实施高效指挥;构筑人员、物资防护工程,组织城市人口疏散和人员、物资及时掩蔽;进行防护知识教育,使居民掌握防护技能;组织开展群众性防空训练,储备生活、医疗、救护和防护器材,组织抢救、抢修;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人民防空通常不遂行对空火力打击等直接作战任务,只有在个别情况下,当部分城市只有人民防空任务、民兵队伍中高炮部(分)队等防空力量由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时,这些城市的人民防空才负有抗击作战的使命。

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主要是平时做好人民防空的各项准备,战时及时发放防空袭警报信号,有计划地组织伪装、掩蔽、疏散,防范敌人空袭的直接打击;对已经发生的空袭危害,通过群众自救互救和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抢救、抢修,消除空袭后果,达到减轻空袭危害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