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防空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人民防空委员会。1953年,召开第一次人民防空工作会议,制定了“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方针,确定在沈阳、大连等36个内地和沿海城市开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建立领导机构,构建防空设施,建设防空警报系统。1971年,召开第二次全国人民防空工作会议,总结了人民防空工作的经验教训。1972年,成立了全国人民防空领导小组,周恩来总理任组长;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了统一的人民防空任务、方针和政策。1978年,召开第三次全国人民防空工作会议,确立了“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使人民防空工作开始走向全面展开、协调发展的新阶段。1986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向全国、全军批转《关于人民防空工作改革的几个问题的意见》,对人民防空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了调整改革,为而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确定以后,人民防空工作围绕打赢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勇于创新、积极实践,推动了具有中国特色人民防空事业的全面发展,实现了人民防空建设指导思想的战略性转变,即从准备早打、大打、打核战争,转变到准备打赢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上来。人民防空坚持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相结合,为经济繁荣和城市发展服务,取得了长足的进步。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标志着我国的人民防空工作步入了法制化、正规化、制度化建设的轨道。中国的人民防空建设迎来新的发展机遇。2000年11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全面总结了人民防空建设5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22年以来的巨大成就和成功经验,明确了我国人民防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面临的形势,确定了我国人民防空2015年前建设的战略目标,提出了跨世纪发展的指导思想。2001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做出了《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防空的战略地位和人防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规定了各级党、政、军及各有关部门的责任,指明了人防建设的前进方向,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防空事业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