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4月16日电(记者 罗 沙)记者16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15日公布《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后,同时制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实行立案登记制的范围、条件、流程等作出具体规定。

据悉,该规定强化了立案监督工作,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受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情形,明确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